图书(刊)超期、丢失、污损、偷盗的处理
第一条 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未还,将暂停读者本人借阅权限,并按照超期天数处以停借相同天数的处罚。
第二条 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图书馆读者服务台报告并赔偿相同图书,即购买相同版本的正版图书进行抵还(注:相同版本图书即书名、著者、出版社、ISBN号必须完全相同)。
第三条 若无法赔偿与遗失图书(刊)的书名、著者、出版社、ISBN号完全相同的图书,按以下标准赔偿。
(一)出版时间距今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按照图书原价赔偿;
(二)出版时间距今10-15年(含15年)的按照原价2倍赔偿;
(三)出版时间距今15年以上至2000年(含2000年)后出版的按照原价3倍赔偿;
(四)1995年(含1995年)至2000年出版的按照原价5倍赔偿;
(五)1995年以前至1979年(含1979年)出版的按照原价10倍赔偿;
(六)1978年(含1978年)以前出版的按〔原价×(当前年-出版年)〕赔偿;
(七)遗失整套书刊资料中的页、张、册,按整套价格赔偿,原书刊资料仍归本馆所有。
第四条 书刊遗失赔偿的所有费用均由学校财务处收取。书刊赔偿后1个月内找到原书刊且无损坏的,可将原书刊交还图书馆,赔书款凭借财务收据和图书馆出具的原书刊归还证明办理退还手续。
第五条 借阅本馆图书,需注意爱护,不得圈点、勾画、批注或污损,造成严重污损、影响图书流通使用的,按遗失图书处理。
第六条 对恶意损坏图书、报刊等文献资料者,除按遗失图书处理外,停止借阅权限90天,并视情节轻重,上报所在系或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理。
第七条 读者未经办理借阅手续,将馆藏书刊有意通过隐匿、传递或其他方式带离馆藏地点,即视为盗窃书刊。盗窃书刊者,除赔偿书刊外,停止借阅权限180天,并上报学校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